第十八条

有效

在历史风貌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在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