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未达到核定标准,或者达到核定标准而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其确定为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管理: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江门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市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