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民政部门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编排和使用非标准门牌号。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