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三条已废止民政部门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编排和使用非标准门牌号。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