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在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范围内书写标准地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

(三)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中国地名,应当以《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