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保护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河道管理保护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