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