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