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施工,并接受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