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第十二条有效河道堤岸整治应当保障防洪安全,优先采用生态护岸护坡的方式,使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材料。河道清淤应当合理选用清淤方式,规范淤泥处置,实行淤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河道整治涉及水源地、排污口、自然保护地、湿地、港口、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