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三)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

(四)无偿献血;

(五)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志愿服务活动;

(七)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