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二)紧急救助;(三)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四)无偿献血;(五)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六)志愿服务活动;(七)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