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提倡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不劝酒,合理消费,不讲排场,聚餐使用公筷公勺,讲究公共卫生;
(二)节约资源,低碳、环保、绿色生活,循环利用水资源;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庆,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文明祭扫、厚养薄葬,实行节地生态安葬;
(四)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化人居环境;
(五)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六)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七)爱护文物古迹,保护隋唐大运河柳孜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八)保护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等革命遗址遗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九)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