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交通隔离栏;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违规逆向行驶、骑行通过斑马线,不按规定车道通行;
(三)机动车随意穿插变道、不礼让行人、车窗抛物、违章停车;
(四)驾驶车辆时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违规鸣喇叭、使用远光灯;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干扰安全行车;
(七)车辆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八)违规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未即时清除犬粪,养犬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
(九)在住宅小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毁绿种菜,违规蓄养禽畜;
(十一)在城市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十二)在禁烟区吸烟;
(十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十四)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十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十六)进行营销宣传、装修作业、露天表演等活动产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学习和工作;
(十七)在城市社区、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冥币和逝者遗物、抛撒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八)在湿地公园、塌陷水域禁止区域内洗澡、游泳、洗涤、垂钓等;
(十九)其他需要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