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明礼尚德,并遵守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平等相待,履行家庭义务,培育良好家风;
(二)尊老爱幼,关爱残疾人,友善对待外来人员;
(三)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守望相助,和睦相处;
(四)遵守社区(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五)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树立文明新风;
(六)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
(七)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八)遵守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文明出行;
(九)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十)尊师重教,尊重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
(十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十二)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十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管理,听从文明劝导;
(十四)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作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强制交易;
(十五)保护生态环境,分类投放垃圾,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十六)培育餐饮新风,厉行适量点餐、节俭就餐、餐后打包,杜绝餐饮浪费;
(十七)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