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文明行为的引导、促进和保障,积极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