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