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报告有关行政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鼓励公民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