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淮北好人馆、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作为各级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并可以通过设立荣誉墙、刻铭树碑等形式,表彰和纪念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