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完善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