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文明行为引导工作,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树立窗口文明形象,提高服务质量。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