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单位文明共建、邻里互助等活动,促进村、社区和谐建设。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