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文明行医、引导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场所的文明行为,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