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法治和德育教育,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推进校园文明建设,预防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师生身心健康。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