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无障碍设施,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倾倒污水,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私拉乱接管线,侵占、损毁公共绿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