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