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在选调、招聘录用工作中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参考。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