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记录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选调、招聘录用工作中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参考。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