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