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等方式,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道德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