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养犬,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使用束犬链(绳)等安全装置,及时清除粪便;不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城区内不饲养烈性、大型犬只。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