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指示通行,服从交警指挥;

(二)驾驶车辆自觉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不占应急通道,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物、吐痰;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在道路路口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逆向行驶、乱穿马路、违规载人载物,不违规加装车篷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按规定佩戴头盔;

(四)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占残疾人、孕妇、老年人座椅,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无障碍设施,临时停放车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不在车行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

(八)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