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