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