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燃气的道路及水运运输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质量与计量、燃气燃烧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抽查瓶装气的质量,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以及燃气储存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