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