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