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