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从事餐饮行业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人员密集的场所用餐区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二)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三)室内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施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