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从事餐饮行业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人员密集的场所用餐区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二)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供气;

(三)室内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施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