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有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价格、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