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五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和违约金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