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自主决定本地方的教育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及地方教材内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捐资助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