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重视幼儿教育,办好高中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成人教育,促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