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