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和省税收政策时,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需要减免的,报经审批机关批准,给予减免。自治县执行国家和省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自治县境内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自治县的税务机关征收。属于地方的收入,应当纳入自治县的预算收入。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