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和省税收政策时,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需要减免的,报经审批机关批准,给予减免。自治县执行国家和省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自治县境内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自治县的税务机关征收。属于地方的收入,应当纳入自治县的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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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