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