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