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九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在水源取水口(井)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实行责任制度,应当明确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