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有权利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