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

新闻媒体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