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水源保护管理责任单位以及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