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