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或者应急饮用水水源建设,保障公众饮用水应急供应。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